《办法》明确四类情况可以公务租车

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1、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3、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4、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公务租车类型的标准

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考虑。

扩展资料:

租用公车还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 、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2、 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根据自治区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