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区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的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原则,并从银行账户的设置与开立、变更与撤销、使用管理与监督等6个方面明晰了银行账户的使用单位、审批单位、管理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办法提出,区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区级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原则上零余额账户应当作为基本存款账户若单位仍保留实有资金的基本存款账户,应逐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