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满工作量)完成与工作职责相关的任务,已获得相应的工资、津贴薪酬,单位不再支付劳务津贴。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或超工作量)完成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应得的劳务津贴。

二、范围(项目)务津贴具体包括:讲课费、讲座和评审费、命题费、监考费、评卷费、加班费、值班费、特殊岗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