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颁布试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乙款的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工资6至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