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由于《物权法》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之一,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在现阶段只能认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高度物化的债权,或者也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属性模糊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