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凡选举(即考试)之级,概无“宾著”一说。

据《清史稿•选举志一》载,“有清学校,向沿明制。京师曰国学,并设八旗、宗室等官学。直省曰府、州、县学。”

一、关于生员

生员是指经过童试取入地方官学(府、州、县学)的学生,俗称秀才,也叫茂才、博士弟子员、弟子员、庠生等等。称庠生是因为上古曾称学校为庠。在州、县学的叫邑庠生、县学生,在府学的称郡庠生、府学生。

生员有廪膳生员(廪生)、增广生员(增生)、附学生员(附生)等类别,统称诸生。

清代生员也主要是廪生、增生、附生三大类。清康熙时,因筹饷而特许由捐纳取得府、州、县学的生员资格,此种生员称为例生或饷生。不久停止此例。

清代“顺治四年(1647)规定,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为: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八名。”

成为生员,便具有比一般平民优越的身份。《清史稿•选举志一》:“凡优恤诸生,例免差徭。廪生贫生给学租养赡。违犯禁令,小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大者申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不得擅责。”

童生成为生员后,还要接受诸多考校。对生员的考校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由教官考校,有月课、季考两种。月课每月进行一次。季考是春、夏、秋、冬每季考试一次,内容同月课。并且每月召集生员聚于明伦堂内,背诵顺治帝《训饬士子文》及康熙帝《卧碑》文。除丁忧、患病、外出从师以及不可脱身的事故外,一律不许告假。一年内有三次不参加月课者予以警告,一年内始终不参加月课、季考者革除名籍黜为民。月课、季考的试卷要送交学政查核备案。

一类是由皇帝特派的学政主持的考试。有岁试(岁考)和科试(科考)两种。一般在学政三年任期内,第一年进行岁试,第二年进行科试。

岁试对生员分别优劣,酌定赏罚。岁试实行“六等黜陟法”,即按成绩划分六等进行赏罚。

“六等黜陟法”:

名列一等者,无论是增生、附生还是青衣、发社者都可补为廪生。如果廪生无缺额,则附生、青衣、发社皆补入增生。增生无缺位,青衣、发社补为附生都可以等待廪生有缺额时实补。因过错停发廪饩或降等的廪生、增生,恢复其原有待遇、资格。

名列二等者,增生补为廪生附生、青衣、发社补为增生,增生无缺额时,青衣、发社补为附生停发廪饩,降为增生者,恢复廪生资格。增生降为附生者,恢复为增生,但不能补为廪生。

名列三等的,原来停发廪饩者,待廪生有缺额时恢复其原来待遇。丧假结束复学者、病愈经考试复学的,因事降等而查清事实予以恢复的,增生降为附生者,都恢复原来身份青衣、发社可以恢复附生资格,廪生降为增生者则不许恢复。

名列四等者,廪生免于责打,但要停发廪饩保留空缺(他人不可递补),六个月内进行补考,原来受到停发廪饩和降等处分的廪生不许补考增生、附生、青衣、发社者,一律责打。

名列五等者,廪生停发廪饩,准其他人递补。原来已受停发廪饩处分的,廪生降为增生,增生降为附生,附生降为青衣,青衣降为发社。原受发社处分者革黜为民。

名列六等者,有十年以上廪生资格者发社,廪生六年以上和增生十年以上者,罚充本处书吏,其余革黜为民。入学不满六年的生员发社。

对于生员来说,岁试是至关重要的考核。生员必须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革黜为民。因故告假缺考者限期补考,不参加补考者亦革黜为民。乾隆十年(1745)改定:连续三次未考者革黜为民(后放宽为五次缺考始革黜为民)。

科试主要是生员取得报考乡试资格的考试。岁试中前四等才有参加科试的资格。经科试,列入一二等及三等前五名(大省则前十名)者才有资格报考举人。科试所考内容与岁试基本相同。科试结果要报礼部备案。此外,科试也有“充补廪、增给赏”的功能,在这方面它与岁试相同。顺治十五年起停直省科试,至康熙十二年恢复。

“府、州、县学无固定学习年限,多有白头至老,始终为一秀才者。生员的出路有二,一是通过荐举做国子监贡监生,一是通过乡试成举人,两者合称举贡。”

二、关于贡生

所谓贡生,本指地方进献给朝廷任使的生员。据《明史•选举志》和《清史稿•选举志》的记载,贡生在明代分为岁贡、恩贡、选贡和纳贡四类。清代还有副贡和优贡两类。另外,选贡和纳贡在清代分别称为拔贡和例贡。在清代,贡生也称作“明经”。

1、岁贡。岁贡是各类贡生中出现得最早的,初见于洪武十七年。《清史稿•选举志一》:“顺治二年,命直省岁贡士京师。府学岁一人,州学三岁二人,县学二岁一人。一正二陪,学政严加遴选。滥充发回原学五名以上,学政罚俸。十五年,令到部时详查,年力强壮者,乃许送监。康熙元年,减贡额,府三岁二人,州二岁一人,县三岁一人。八年,复照顺治二年例。”

因岁贡者往往是“较其食廪浅深,挨次出贡”(雍正帝语),故有“挨贡”之称。“挨贡”听起来多少有些贬义,而“岁进士”则是岁贡生的雅称。

岁贡到京后一般都要经过廷试。经廷试录取的岁贡最初都先送国子监肄业。对考试不中式的贡生则给予一定的处罚。明代皇帝实录中对考试不及格的贡生作何处罚有明确的记录。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三月,取消了对岁贡生的廷试,“但由学政挨序考,准咨部选授本省训导”,未提入国子监肄业。

2、恩贡。它是岁贡在特殊情况下的改称。清代“因明制,国家有庆典或登极,诏书以当贡者充之。顺治元年,诏直省府、州、县学,以本年正贡作恩贡,次贡作岁贡。历代恩诏皆如之。”恩贡也称“恩进士”。

3、选(拔)贡。清“因明选贡遗制,顺治元年举行。顺天六人,直省府学二人,州、县学各一人。”自顺治十五年(1658)起至雍正五年,选贡也曾多次罢停。雍正五年十二月,定六年选拔一次。至乾隆七年(1742)二月改定为十二年选拔一次,并永著为例。

4、副贡,各省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为副榜。“副榜入监。顺治二年,令顺天乡试中式副榜,增、附准作贡监。廪生及恩、拔、岁贡,免坐监,与廷试。十五年,他贡停,惟副榜照旧解送。康熙元年,停副贡额。十一年,以查禄奏复。”

5、优贡,每三年考选一次,举送的次数比拔贡多。对优贡的要求比拔贡的宽:“优生到部向不朝考”。乾隆二十三年(1758)三月后改为“俟到有四五名时,由部奏派大臣,试以书艺一、诗一,分等第进呈。明通者札监肄业,荒疏者发回原学。”故优贡的地位比拔贡的低下。例如,同治年间(1862—1874)对于考取的拔贡生,有的“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学习”,有的“以知县试用”,有的“交吏部询问,以教职、佐贰等官分用”而对于考取的优贡生,只是“以知县试用”或“以教职用”,并无做小京官的。

岁贡、恩贡、拔贡、副贡和优贡,合称“五贡”。读书士子除了参加科举考试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谓之正途。清初还有因立军功而准作贡生的所谓“功贡”。“未几例停,则开国时权宜之制也。”

恩贡、拔贡、副贡的地位均高于岁贡。乾隆帝曾批准吏部议准的御史夏之芳所提出的建议:“恩贡、拔贡、副榜贡生准以州同、州判、县丞分别考取,岁贡准以主簿、吏目分别考取。”乾隆五十七年(1792)九月,乾隆帝对于顺天乡试中年在七十以上的落第者,原属副榜、拔贡、恩贡的,“俱著加恩赏给举人,准其一体会试”,而原属岁贡的则“加恩赏给副榜”。

优贡的地位大致与岁贡的相当。乾隆二年(1737)二月,对国子监所提“优贡一项,既以优行保题肄业,其期满铨选,尚无定例,可否亦照恩、拔、副贡一体选用”的问题,吏部认为:“应照岁贡之例。肄业期满,准其归于各本年岁贡分内,以复设训导选用。如遇考职之时,亦准其一体咨送,以主簿、吏目分别考取铨选。”吏部这一议复也得到乾隆帝的批准。道光五年(1825)五月在“定满洲、蒙古考职例”时,也是将优贡与岁贡列为同类:由恩、拔、副贡生考取一等者,以州同用二等、三等以州判、县丞用。由岁、优贡生及考中监生、捐纳贡、监生考取一等者,以主簿用二等以吏目用。

上述五贡之外有所谓例贡者(明代多称为纳贡)。“凡儒学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规定报捐为贡生的,称例贡。这是当时由捐纳入官的必由之路。……例贡或在监肄业,或在籍,均可称为国子监监生。”例贡按其报捐前的生员身份,可分为廪贡、增贡和附贡。

例贡不属正途出身,其地位自然低于上述五贡。康熙二十年六月有旨:“汉军、汉人捐纳岁贡,俱不准作正途考选。”雍正元年(1723)二月规定:“各省教职,俱以举人、恩、拔、副榜、廪生挨贡补用。其捐纳人员,教谕改以县丞用,训导改以主簿用。”例贡“由于是出资捐买而得,很为一般人所蔑视。……乾隆年间议准,例贡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辞掉例贡头衔,以原来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