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最后性)。刑罚仅留作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