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为冷静期,冷静期满了后三十日办理离婚手续,发离婚证。在三十天的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可以带上身份证件和申请离婚登记的回执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也就是说在申请离婚后三十天,给双方一个考虑的时间,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