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要出示证件,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