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遵守法定程序是遵守解除预告期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