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即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意为安全生产方面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