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治区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公租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