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论的提出者是洛克

自然权利论是17世纪出现的,现在一般把洛克和蒲芬多斯视为自然权利论的创始人。

“自然权利论”:(属于环境伦理学的范围)生命和生态系统所固有的,根据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生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