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是法律规定的妇女合法生育期间,给予职业配偶照顾其妻的休假权利,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正式期还是试用期,就享有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职工不能享受陪产假违法,属于无效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