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存在,其实,既违反市场经济规则,也违反计划经济规则。这是它存在的根源性问题。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不是通过千万购房民众(当事人)公投产生的契约。确切地说,它是由房产商拟定的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则”。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购房者参与过此项立法。这显然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并且极其荒唐。其实质,纯属是剥夺买方权利的“霸王条款”。因而产生了一个“空手”篡夺房主主权的团队。

按理论,所谓物业服务,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则去参与竞争活动。那么,国家就不应该为一个“空手”服务团队设立《条例》,亦本应该把相关内容归纳到《消费者权益法》当中。旨在让每位房主拥有参与权,同时充分体现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原则。当前亟待废除《条例》中“三分之二”的房主选房主的重复性选举程序内容,否则等同否定了房主们固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并尽显了规则的非严谨性,而且是劳民伤神,无疑给生活增添了负担。希望国家建立以楼门洞内(单元)群体利益为核算的机制,实施房主们自治制度。凡涉及到房主共同利益的事务,由楼门洞内全体房主自己去协商处理,以切合实际的方法落实涉及到的责任。

现实物业团队,靠《条例》从事的是政府指导下的管理工作。这显然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无疑涉嫌对社会管理体制存在冲突。因此,希望国家把物业团队规范到“统一大市场”当中。凡涉及到千家万户民生大事,要采取全民公投程序立法,以此确保公平公正!避免所谓物业团队逍遥在《消费者权益法》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