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正常交纳的,按《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二、单位未正常交纳的,可以本人申请,由单位将代扣个人部分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