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例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4)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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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2、客观、公正的原则

(1)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

(2)例如,《公证暂行条例》专设一章“办理公证的程序”,在第25条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

二、各种确认形式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