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产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制,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正式颁布实施的唯一一个学制。新学制分五个部分:

(1)幼儿教育。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招收3~7周岁的幼儿。

(2)初等教育。规定初等教育包括儿童的初等教育和青年、成年的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小学的修业年限为5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级的分段制,入学年龄以7周岁为标准。对青年和成年实施的初等教育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冬学、识字班)。

(3)中等教育。规定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中等学校,即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分初、高级,修业年限各为3年,均得单独设立。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术学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师范院校得附设速成班)、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贸易、银行、供销、艺术等)。

(4)高等教育。规定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大学和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以3~5年为原则(师范学院修业年限为4年),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大学和专门学院得设研究部,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研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利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及华侨子女等入学。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国家分配。

(5)各级政治训练班。新学制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需要以及长时期内我国教育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老解放区教育工作的经验而制定的。新学制保障了全国人民,首先是工农群众和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明确规定了技术学校、专门学院、专科学校和专修科的适当地位和制度,保证了在职干部得到再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