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政部门的旧房转让收入,应当依法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