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非讼程序的的使用范围是:

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注: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