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汉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始建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但监察御史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武帝元封五年(前110年)被废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此为西汉刺史制度之渊源,但只是临时性监察。汉武帝在总结秦代御史监郡制和汉初御史、丞相史出刺诸郡的基础上,完善了刺史六条察州制。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刺史官秩六百石,由13人组成,各领一州,由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其职责是“掌奉诏条察州”,省察治状,代表皇帝按诏条行事,并专以“六条问事”,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职责范围。刺史除每年年终到京师述职外,其余时间则执行监察任务,常以秋分行部,巡察部内郡国,进行实地考察,依“六条问事”对不法官吏进行察举监察,最终形成了以刺史“六条问事”为核心内容的郡县地方司法监察体制。追问: 说出它是什么制度 回 刺史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