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的职责如下:

1、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检查员负责单位和工作事项的检查工作,监察员负责单位及工作事项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