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参与处理。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地理位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