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A、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

B、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C、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A、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行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B、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消息系统要求

C、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D、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E、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四、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臼等。

五、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七、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期限: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