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罚款下限:500 元

罚款上限:100000 元

备注: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