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