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普及教育、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提高妇女地位等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