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临沂市直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可按规定报销。计划外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的单位报销。

在具体的报销细则中,父母同在一个单位,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每生每月380元父母不在同一单位,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每生每月190元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每生每月380元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每生每月380元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每生每月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