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投入博士后制度的专项经费超过12亿元,带动地方和设站单位投入数十亿元。此次意见明确,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8万元,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如果设站单位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