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复核有小错误应该按程序复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文稿中有几处观点错误,应该按程序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