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仲裁代理人有如下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仲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仲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