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原则是:越是高层次的权力,越需要被制约、监督和制衡,不得有任何人可以在重大事情上由其一个人说了算,任何重大事务必须经过尽可能公开的集体决策才可做决定,也就是说,不论哪个层次的公权力,都必须有充分的制约、监督和制衡机制。

而要保证这种对公权力的制约、制衡机制能真正起效,还必须要有接下来的另外两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必须建立起公共事务的公开议论和公开辩论机制,以及建立起在公权力界定、公权力赋予、公权力任命、公权力实施中的公开辩论和公开决策机制(极少数真正涉及重大国家机密的才可以除外)。

第三个需要建立的原则是:在公权力的实施中,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个人的言行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现有法律条款处罚太轻,那就修订加重处罚条款即可。比如最近发生的公交车坠河事件,就应该立法严厉惩处在公交车行驶中袭击公交司机的行为,只要今后有过几次被严惩入狱的先例并被广泛报道周知了,袭击驾驶中的公交司机的事就会极大地减少。轻描淡写的处罚会导致这种事情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