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法治八项原则具体如下:

(一)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这个原则可以叫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可以叫做法治公开原则,只有发的可预测性和透明性才能让法治更加的公正公平。

(二)法律应相对稳定

这个原则可以理解为法治的稳定性原则,没有稳定的法治也就没有稳定的政局,反之亦然。

(三)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我个认为拉兹只说出来了一半,即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前半段,后半段也应该补充上,即在具体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上,一般法的适用要逊于特别法。

(四)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原则是一个恒久的话题。司法独立一般是指法院系统的独立,但对于中国来说,司法独立还要包括检察系统的独立。同时,中国的司法独立相对性较强,并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五)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这个原则可以称之为法律正义原则和公开公正司法原则。自然正义必然戴着朴素的道德价值观,这是拉兹本人的思想观的显示。这种正义的道德朴素价值观在一定程度暗合了如今的良法善治的观念。

(六)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公共权力机关部门这个原则又称之为司法审查权原则或者司法审查原则。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要求,美国为典型。司法审查权,亦称为违宪审查权,最先发端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风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

(七)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司法便宜主义原则或者司法便利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律是要为一个个个体的人所服务的,为“人”服务,应该更加注意为的是更广大的人群服务,而不是一少部分特权阶层服务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如此的深入人心并能够有效地带来了中国法治的巨大飞跃。

(八)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不得滥用司法权原则,同时还要求不得浪费司法资源。司法的高度就是要让违法犯罪的人得到追究,让善良守法的人得到保障和安全感。

上述八种原则实质上是法治的形式基本原则,也称作是法治的程序基本原则。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我们有自己的特色和自身的特殊国情,我们的法治(依法治国)的原则必须是既包括法治的实质(实体价值)原则,也包括法治的形式(程序功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