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决定

(1988年3月2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搞好我市的9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教育方面制定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国民教育的普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文化和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宣传党的十三大精神,切实做好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工作。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政部门的干部和中小学教师。通过宣传教育,要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市,县(市)区和乡(镇)的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比较完整、准确地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自觉地运用法律推进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还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