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与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

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仅规定了特赦制度,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指的赦免便仅限于特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罚消灭事由。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