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大学本科或是专科(条件放宽地区),专业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