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产生于八十年代初,有三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由计委、劳动人事局分配的上山下乡知青一部分是那个年代有老职工退休或死亡,可以安排一名子女顶替接班还有一部分是在事业单位或乡镇工作的长期临时工转正为合同制干部或合同制工人。

这些人员在事业单位享受与正式人员或正式干部同样的待遇。也是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