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意思在于:

(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