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包括:

1、一般行政区,即省(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三级。

2、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