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人员管理中只有规定和办法,没有条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75号)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围绕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建设”,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坚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保持敬重之心、倾注关爱之情、多做务实之事,依法保障离退休干部合法权益。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直各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治待遇

(三)退休干部在退休文件下达之后,主管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退休离职谈话,可在适当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宣读退休文件,单位和有关同事表达对干部退休后的期望和祝愿等,体现组织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和重视。

(四)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及时传达中央及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每年至少向离退休干部通报1次有关工作开展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五)按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自治区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

(六)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期间,应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并走访慰问。退休干部全年慰问金人均不高于1500元。

(七)每年为离退休干部订阅党报党刊和涉老类刊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为离休干部个人订阅,原则上每人一报一刊可为退休干部个人订阅,也可集体订阅到所属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八)组织参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原则上就地就近,一般不安排在外就餐,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标准予以安排。

(九)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发挥特长的原则,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和爱好、特长,引导离退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离退休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人因组织安排在区内或区外参加会议、重大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三、生活待遇

(十一)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按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离退休费、离退休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位。

(十三)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在区内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由所在单位帮助家属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孤寡离休干部就医、住院,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四)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可用于向社会购买服务,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它用(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五)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应建立定期电话联系制度。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每年走访慰问一次,协调托管单位照顾安排好其生活。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应予以关心照顾。

(十六)每年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含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十七)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及时掌握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离退休干部的情况,对家庭收入低、长期患病、家庭突遭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所在单位要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帮助。

(十八)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应看望,离休干部每次慰问标准不高于500元,退休干部每次慰问标准不高于200元。

(十九)离退休干部去世,应登门看望慰问家属,标准不高于2000元。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并协调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十)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发放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生活补助。

(二十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认真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维护好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文体活动

(二十二)根据离退休干部身体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二十三)参加各类活动前,应当制定活动预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确保安全。

(二十四)举办或组织参加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可设置奖项予以奖励,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赛人员的三分之一,全年奖励性经费开支人均不高于300元。

(二十五)组织参加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原则上以自备或租用服装为主,如确实需要可给参赛队员购买服装人均不高于400元。

(二十六)对因参与文体活动而误餐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

五、车辆保障

(二十七)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用车应按照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下列情况应保障用车:

1、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或遗属

2、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自治区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3、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考察

4、处理离退休干部丧事活动

5、其它需予以保障的情形。

六、其它

(二十八)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