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货物、服务贸易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外国企业与服务和本国产品、企业、服务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三)互惠互利原则。

互惠互利原则(也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WTO 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这种平衡是通过成员互惠互利地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也就是你给我多少利益,我也测算给你多少实惠。以相互提供优惠待遇的方式来保持贸易的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互惠包括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

(四)扩大市场准入原则。

扩大市场准入原则:WTO 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五)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WTO 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世贸组织认为,发达成员方有必要认识到促进发展中成员方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各项协议中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的贸易领域,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七)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