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履职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履职需要,请求异地警方协调作战。关于具体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满足“履职需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内部协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因履行职责需要请求异地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