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扩展知识: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利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