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不是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4)宗教信仰自由。

(5)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8)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9)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