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被称谓部门规范性文件(某些地方性法规已有这样的法定称谓),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底层。

一旦它们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将被宣告无效。但宣告无效必须由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来进行。一般可能是这些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其上级部门。法院也有可能因为这些文件违法而拒绝适用,使得这些文件在司法领域形同虚设。

地方政府部门依据这些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若文件违法,还可向复议机关一并要求审查这些文件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也有权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适用。

总之,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当今被实际适用最多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但它们的合法性在整个实体法体系中是最低的,易受质疑。事实上,大量的政府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依据的正是这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