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现场处罚
一、简易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序。
(一)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非现场处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