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和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取加工毒品的原植物。“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铲除,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刑法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本罪对象为毒品原植物,即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我国以罂粟为主,少数地区也在种植大麻。经公安机关处理后重新种植的,是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均应以犯罪论处。如果重新栽种的数量很少,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以前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理的毒株的株数不再累积。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