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情况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适用对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销售备案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后5日内备案

(二)购买备案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购买后5日内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销售剧毒化学品备案的,由销售单位提供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并经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备案的,由购买单位提供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第一联,并经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购买单位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

(三)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销售或购买单位提供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或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以及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等方式

联系电话: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现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备案凭证。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备案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凡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