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费用结算

1、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门诊费用

在定点单位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医疗以及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等统筹门诊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增幅管理、按月预结、年终决算、超支分担”的结算办法。

(1)总量控制:一个年度内结算的统筹门诊费用总量,不得高于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

统筹门诊费用总量: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医疗以及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医疗费用。包括:按规定应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门诊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不含自费费用)。

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是以上年度各定点单位实际结算的统筹门诊费用总量为基数,结合当年度基金预算情况,考虑一定增幅后确定的年度统筹门诊总费用额度。

(2)增幅管理: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增幅根据定点单位不同类别分别确定:

①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

②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0%

③A级定点药店8%、B级定点药店5%。

(3)按月预结:年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按上半年35%,下半年65%平均分配到每月作为月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月度统筹门诊费用低于等于月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的按实预结,高于月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的按月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预结。

(4)年终决算:结算全年费用时,对年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进行总决算。年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低于等于年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的按实结算,超过年度统筹门诊费用总量指标的不予结算。

(5)超支分担:年终决算时,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的统筹门诊费用总量中基金支付部分超过年度门诊基金可支付总额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结算的门诊费用占比合理分担。

2、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费用

在定点单位发生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出及由个人负担的普通门(急)诊费用,除年度普通门(急)诊费用总量指标平均分配到每月作为月度普通门(急)诊费用总量指标外,其余参照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门诊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A级定点医疗机构、A级定点药店,普通门(急)诊费用按实结算,其他定点单位总量指标的确定采用与信用等级挂钩,实行增幅管理。即:

(1)B级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