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